推動安樂死合法化-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安樂死可以嗎?我們可選擇有尊嚴地去世-目前會提出「安樂死合法化」之要求的多數是意識清楚的長期癱瘓臥床病人以及其照顧的家屬,家屬除了必須用花費時間,將所有的心力花在病患身上,還必須負擔那龐大的醫療費用,在這段期間,家屬們往往心力交瘁,有的必須散盡家產甚至債臺高築為的只是求一個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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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可以嗎?我們可選擇有尊嚴地去世

安樂死法例大事記

 

1977 荷蘭醫務委員會正式接受自願安樂死
1984 荷蘭最高法院容許在符合若干條件下進行自願安樂死
1994 美國俄勒岡州通過「尊嚴死」法案,經過冗長上訴程序,在1998年始正式執行,容許醫生協助病人自殺。
1994 中國人大代表首次提請全國人大訂立安樂死法例
1996 澳洲北澳省通過自願安樂死法案,但在1997年被聯邦政府推翻。
1997 哥倫比亞引入有限度安樂死行為
2001 荷蘭通過主動安樂死法例,為全球首個容許主動安樂死國家。

 

 

我們會發現到,事實上,目前會有那樣多的聲音在要求政府將安樂死合法化,其實最根本的原因乃在於政府沒有善盡保障人民生存權的義務。

目前會提出「安樂死合法化」之要求的多數是意識清楚的長期癱瘓臥床病人以及其照顧的家屬,因為長期癱瘓臥床病人,不論其意識是否清醒,都會面臨種種感染症的威脅。

如果照顧的人疏忽或偷懶些,或者因時間和經濟因素,無法供給周全的照顧,以致少翻幾次身、少抽幾次痰或未定期更換各種導管,病人隨時都可能產生褥瘡、尿路感染、肺炎,乃至於敗血症或急性痰梗窒息而喪命。

像這樣的過程和結局,少則幾週,多則數年,雖不至於「無限期」的延長下去,但是這不論是對病患或是對家屬而言都是一種過重的心理負擔,

家屬除了必須用花費時間,將所有的心力花在病患身上,還必須負擔那龐大的醫療費用,在這段期間,家屬們往往心力交瘁,有的必須散盡家產甚至債臺高築為的只是求一個心安

在家屬們心力交瘁的同時,政府若再把焦點只放在「安樂死」不合乎人權的論調上來回應的話,就實際而論,政府實在沒有掌握到整個問題的重心。我們在思考安樂死的問題之時,我們往往只注意到病患的生存權不容剝奪,

但是我們卻忽略了政府在保障病患的生存權之時,卻犧牲了其家屬的生存權,而在這個時候政府不但沒有負起其保障人民生存權的義務,

反而要求一群「自身難保」的人去維持病患的生存,政府從來沒有注意到,病患與家屬同樣都是一群缺乏能力維持生存的人

,因此政府若無法立法幫助那些需要以「安樂死」來獲得解脫的人們,得以通過合法的程序尋求解脫。最少政府必須負起責任,來安置照顧這些沒有能力維持自己生存的人們,透過整個社會組織的運作,供給他們維持生存最基本的需求

 

前兩週外電報導諾貝爾醫學獎得主杜維(Christian de Duve)在比利時選擇合法安樂死而過世,這則新聞在台灣似乎沒有激起任何漣漪。「死亡」和「自殺」在我們的社會,仍然還是個禁忌的話題,即使我們經常聽聞死亡、害怕死亡、電視新聞裡面不斷播報各式各樣不得好死的死亡,但是,我們不願意去多談它。 

 

這學期在政大開設「臨終死亡的倫理與法律議題」,對我或是對全班同學而言,都是一個很特別的經驗。上課的過程中雖然不時沈重,甚至有人掉淚,但是也經常出現笑聲──一個大家心中壓抑許久的禁忌話題,如今可以拿出來跟大家大喇喇地談,不少人或許感到了一種「釋放」的感覺。許許多多的笑容,雖然不是平日那種「覺得很好笑」的笑,卻是一種心中的大石頭鬆動了、禁忌的感覺被稍微挪開了的笑。 

 

有學生說:「我回家跟我爸媽說我修了一門關於死亡的課,我爸媽大驚說『你幹嘛去修這種不吉利的課!』」。聽她這樣講,大家都笑了。 

 

杜維是諾貝爾醫學獎得主,他深深明白醫學的極限,也很清楚 "length of life"(生命的長短)不等於 "quality of life"(生命的品質),因此他在身體狀況已惡化的情況下選擇了安樂死,藉由醫師的協助,讓他能夠在家人圍繞下有尊嚴地離開人世。其實不只比利時,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於瀕臨死亡的末期病人,是允許我國刑法上所謂的「加工自殺」的(不過當然,有若干條件限制)。外電新聞中說比利時是世界上第二個這樣的國家,但是事實上還有第三個、第四個......。如今,廬森堡、瑞士都已經立法,美國的奧瑞岡州、華盛頓州也是。美國蒙大拿州則是法院判例允許。 

 

我國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從允許病人本人預立意願書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DNR),到允許「原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得予以終止或撤除」,再到把急救以外的「維生醫療」的情形亦予以納入、並放寬事後終止或撤除的條件,整個立法修法的過程歷經十幾年,但是無論如何,仍然謹守「只能消極地不予救治,但不能積極地藉由施予醫藥來促成其死亡」的界限。 

 

但是「積極安樂死」在台灣,真的是一個不能討論的禁忌嗎?醫學的極限,包括安寧照顧(止痛等緩解性、支持性的照護)的極限,是確實存在的。實務上經常見到許多病人即使用了最強的止痛藥,仍然感到難以忍受的痛苦,更不用提他們可能處於大小便失禁等等感覺自我毫無尊嚴的狀態。我不敢說自己已經有清楚的立場要去主張安樂死合法化,但是我覺得:一個社會長期漠視醫療的極限和許多末期病人的痛苦,甚至平日普遍接受讓痛苦的貓狗可以到獸醫院安樂死、形容這樣子做才對貓狗「比較人道」,結果,唯獨面對真正的「人」,我們反而不願討論他們痛苦臥病的「人道」問題──這真的是一個健康的社會嗎? 

 

死亡是每個人從出生開始就逐步邁向的結局,無論我們如何把它當作禁忌,這都是無從逃離也無法改變的現實。或許,我們應該去面對瀕死過程的真相,設法瞭解並不是每個人都能福壽雙全的安寧往生。死亡的真相雖然殘酷,但若是我們繼續處在「寧願對貓狗人道」也不願討論「對於末期病人的人道」的社會裡,死亡的禁忌與恐懼就只會更加蠶食我們的心,讓我們永遠無法從「人都必死」的真相中得到釋放和自由。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安樂死立法台灣破冰

 

  本報記者 吳曉蕾 特約記者 寧莉 發自北京

 

  2011年1月10日,台灣“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明確病患者經確診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親屬簽署《終止心肺複蘇術同意書》,醫師就可移除呼吸器,讓病人安寧離去。這意味著,安樂死立法在台灣邁出制度化的一大步。

 

  然而,此舉迅速在華人世界中引起巨大反響,爭議不下的安樂死立法又一次引發各方論戰,台灣大膽地邁出第一步,這對中國大陸究竟又會帶來何種影響?

 

  殺你皆因為愛?

 

  一起謀殺案使得安樂死話題成為台灣島內2010年底最熱的話題之一。

 

  現年83歲的王敬熙是台灣一名退休的工程師,年輕時是國民黨第一屆改革委員會委員,也曾擔任蔣介石的隨從。五十多年前,他與妻子孫元平共結連理,是鄰居眼中的模範夫妻。

 

  然而,2010年10月26日,王在使妻子服用安眠藥後致其斃命,隨後其向警方自首。

 

  據王敬熙供稱,因妻子健康惡化,他已無力照料,不忍看著老伴為病痛所苦,自己又即將老死,擔心自己早一步走,妻子沒人照顧,才忍痛殺妻以求解脫。王敬熙還說,夫妻倆十幾年前就討論過這種類似“安樂死”的死法。

 

  事實上,早在王敬熙殺妻案之前,台灣島內關于安樂死合法化的呼籲從未停息。2002年,台灣制訂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台灣居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是否接受心肺複蘇、安寧緩和醫療。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不夠強、規定的內容也不夠明確,在實際操作中遇到了不少問題。

 

  2006年7月開始,台灣的“健保IC卡”開放加注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就醫時醫療院所可以通過IC卡了解患者的意願,免除不必要的過度急救行為,採取安寧緩和醫療,自主善終。但是,即便如此,由于“健保IC卡”中所記錄的信息並沒有法律效力,還是引發了許多爭端。

 

  “因此,群眾對此便有了修改的需求。”台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黃立在接受採訪時說。

 

  2011年1月10日,台灣地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根據該案,有意願執行“安樂死”的病人,必須先由兩位醫師診斷為不可治愈末期病人,且病人須自行簽署意願書。若已處于昏迷狀態,則在不違背病人意願的前提下,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

 

  據黃立向時代周報介紹,本次“修法”的一大改變,是當地“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注記,可視為意願書正本,與意願書同具效力。

 

  “也就是說,一個患者住院後,了解到自己得了不治之症,可以跟醫生護士說出自己的意願,醫生護士會幫助他輸入到‘健保IC卡’中,以後病重不清醒的時候據此就可以查到這個意願。在清醒狀態下,患者可對意願隨時進行更改。”黃立對記者說。

 

  而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自“健保IC卡”2006年增列安寧緩和意願注記後,台灣島內已有6萬多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超過3萬人的健保IC卡已注記。

 

  除了生前登記,修正案的另一個焦點是家屬的決定權。

 

  據黃立介紹,當已經昏迷的患者沒有事先表明意願時,其近親屬可以出具同意“安樂死”的文書。但是,這些親屬必須是最近的親屬,依序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根據法規最新的規定,必須所有親屬簽字同意,才可以對其進行‘安樂死’,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行。”黃立解釋說。

 

  除此之外,依據修正案,在家屬簽字同意後,還要由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召開審查會,審查會必須包含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通過審查後,可終止或撤除心肺複蘇術。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但是,該條例可能使用的病患並不包括植物人,只有癌症、愛滋病末期、失智症第四期意識昏迷、2-4周臨終病患可適用。因此,無論是此前在病床上躺了若幹年的植物人,還是王敬熙殺妻案,都不能適用條例中的拔管“安寧死”。

 

 


  安樂死(Euthansia)這字源於希臘語,意即安然死去或無痛苦死亡之意。這個意念其實並不新,但近年來世界各國各界對此問題特別關心,它涉及到醫學、哲學、經濟、法律、宗教、倫理、社會學等各個領域,而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以往對死亡的恐懼心理遇到了人類理智的挑戰,我們能更公開地討論這個非常嚴肅的話題,反映了我們正渴望能更有效地掌握自己的生命,能主動地操縱從生到死的整個過程。

甚麼是安樂死?

  目前,有關安樂死的概念在學術界並不統一,現代的意義一般是指對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患者,在當前醫療的條件下,無法解決其痛苦,故在病者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經過一定的程序,由醫生用主動的對策,使他在無痛苦的狀態之下結束其生命的一種方式。當然,現在還有一種名為由「醫生協助的自殺」PhysicianAssistedSuicide的自殺方式,雖然和安樂死稍有分別,因為導致死亡的最後階段是由病人本人啟動的,但其實質與主動安樂死並無分別,故一般認為應與安樂死相提並論。
  我們堅信:「人人都有充分的生存權利,但究竟人有沒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人類如果身患了絕症,生活在極度的肉體和精神痛苦之中,亦因此而引致周圍的人精神極度痛苦,在臨終前有沒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對於這問題,支持者和反對者都有,爭論沒完沒了。

支持者的理據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質素的要求更高了,不僅要求物質生活條件的基本滿足,亦要求精神充實、安逸、快樂,自然也希望得到「好死」,即臨終前得到安詳和無痛苦。其實安樂死並不是一個只屬於現代人的話題,古代人也有這樣的抉擇。在古代社會中,因為生存環境險惡,生存艱難,文明又低下,加速死亡或強迫死亡的現象早已存在,這可算是安樂死的雛型了。
  當一個人疾病纏身,救治無望,為免除軀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安樂死可以是理想的一種死亡方式。在這情況之下,病人往往有厭世輕生之念,但在沒有得到技術和藥物的協助下,自萌短見只能換來更大的苦痛。生老病死是自然的規律,與其痛苦地活,不如安然地死去,故贊成者認為選擇安樂死也是人類和疾病的一種鬥爭方式。人也有選擇死的權利,有擺脫痛苦的自由,這種權利不應被剝奪,而作為醫生者應當尊重患者選擇安樂死的意願,這也是醫德的一種表現。
  在病人的家庭方面,安樂死可以解除由於患者的痛苦而造成的親屬精神上的壓力和由於照料患者而造成的各方面消耗,並由此而引致的家庭糾紛。
  在社會方面,他們認為安樂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產物,是對陳舊的生死觀念的一種挑戰,對推動社會的精神文明實在有其積極之意義。實行安樂死也可減輕社會的負擔,對醫藥生方面的資料缺乏有紓緩的作用。
  支持安樂死的人士並不認為它是有乖倫理和道德。他們認為安樂死是對患者負責,對其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有理智、而非不道德的行為。安樂死解除病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現代人道主義精神的觀點。但大規模的施行安樂死必須要立法,要得到法律上的保護,並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程序,以便整個過程能在合法的大前提下進行。在制定法律時,應防止家屬藉安樂死來甩除「包袱」,逃避贍養的義務,和防止有人利用安樂死來進行報復,變相謀殺。
  雖然經濟效益不應進入安樂死的考慮之中,但事實肯定是它能使家屬和國家減少無謂的花費,可以將寶貴的資源合理地用於需要這些物資治病的人,而不是花費於那些救不活的必死病人之身上。

 

比利時安樂死 合法化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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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時間:2014/09/25 14:35 最新更新:2014/09/25 14:35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布魯塞爾特稿)執行安樂死法案12年的比利時,選擇安樂死人數逐年攀升,去年就增加到1816例,安樂死人數逐年增加,除來自於接受這個概念的人越來越多外,背後可能存在不為人知的道德危機。

人到底有沒有選擇生與死的權利?千年來,宗教、哲學與醫學界各有不同的理解與討論。但隨著人的自我選擇意志日益高漲,越來越多國家同意有條件的開放安樂死,讓處於極度痛苦的病患得以有尊嚴的死去。

荷蘭是全球第一個通過安樂死法案的國家,但對安樂死的執行有高度前提,要求必須是出於病患個人意願,醫生必須出示證明,確定病患的痛苦無法減輕也無法忍受,同時醫師與病患之間也必須達成共識,確定安樂死是唯一選擇。

鄰近的比利時也跟隨荷蘭的腳步,在2002年通過安樂死法案,今年2月進一步透過國會表決,同意12歲以上的兒童也得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死。表決當天,國會旁聽席還傳出大喊「殺人犯」的反對聲音。

但從當時國會的表決中,86票贊成、44票反對、12票棄權的結果來看,高度重視個人人權的歐洲國家,人的自由意志更優先於可能發生的道德危機。

比利時通過的未成年人安樂死法案,對於年滿12歲的未成年人選擇安樂死有高門檻限制,除了必須符合成年人安樂死的所有規範外,也要求必須是罹患不治之症的末期病患,必須獲得家長同意,也要求必須透過書面文件申請,並透過醫師進行判定,確定兒童具有識別能力,清楚知道安樂死的概念與執行內容。同時,若有必要,必須提供心理輔導。

只是一個還不滿18歲、多半仍顯得稚氣的孩子,真的知道什麼是生、什麼是死嗎?

比利時在討論是否放寬未成年人安樂死時,社會上充斥支持與反對的不同聲音。即使法案已經通過近半年,仍有不少人對這項法案高度質疑。

持反對立場的布魯塞爾大主教曾經公開表示,在法律層面,青少年連經濟、感情這些問題都不能自我決定了,現在他們突然決定自己的生死。多達160名比利時小兒科醫生也發表公開信表達反對立場,認為這個法案可能引發道德危機,也懷疑未成年人是否有能力做出這樣重大的決定,何況現代醫學絕對可以減輕病患的肉體痛苦。

但支持者認為,這項法案並非同意所有的未成年人得以選擇結束自己生命,只有罹患絕症、身體疼痛難以忍受的兒童會面臨這樣的抉擇,而他們只要確定具有辨識能力,清楚瞭解「生命走到終點」的概念,沒有理由不讓生不如死的他們決定自己的生死,免除病痛的折磨。因為解脫的往往不光是他們,還有陪在他們身邊的親友,讓他們不用再天天強忍淚水,看著至愛的孩子,生命活力一天一天的流逝。

支持者更以荷蘭為例表示,自2002年法律正式生效,開放12歲以上尚未成年人申請安樂死以來,僅有五名小孩選擇結束生命。這背後的因素雖然還有待研究調查才能確知,但支持者多半相信,這裡頭絕對有相當大的因素,來自於捨不得輕言放棄骨肉的父母的反對。

執行安樂死法案12年的比利時,選擇安樂死的人數也逐年攀升,光是去年就增加到1816例,其中以70到90歲的人數最多,達到53.5%:其次是60到70歲,約占21%,60歲以下占15%,另有7%為90歲以上老人。

醫學界擔憂,選擇安樂死的人數逐年增加,除了來自於接受這個概念的人越來越多外,背後可能存在不為人知的道德危機。

德國的一份針對荷蘭7000個安樂死案例進行的研究顯示,高達41%的病患並非出於自願,而是醫師與家屬的「共同合作」,「協助」病患做出這樣的決定。這其中,有11%在執行安樂死之際,仍意識清醒,有自主決定的能力,卻「被主動」要求做出選擇安樂死的決定。

儘管目前尚未有任何案例確定涉及道德危機,亦即家屬為了獲得遺產或保險金理賠,讓病患「被安樂死」,但媒體指出,確實有不少年長的病患擔憂自己可能會被強制安樂死,選擇離開荷蘭,前往仍未立法同意安樂死的國家。

安樂死或許給了蒙受巨大病痛的患者一個有尊嚴離開人世的機會,卻也讓存在強烈求生的病患可能被迫面對親人不夠愛他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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